经纪人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有统一的行为准则。昨晚,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浮动窗口”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链接到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空间业务场所,相关页面、功能模块及其内容仍由证券公司管理和维护,客户开户和交易行为在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下完成。
《管理条例》共21条,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边界、行为准则、程序要求、禁止规定等事项。
具体而言,《管理条例》规定了五个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明确。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营业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适用于《管理条例》;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明确责任界限。根据《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是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营业场所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不得干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规范展业行为。具体要求包括:为保证技术安全,证券公司应独立运行和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隔离数据,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和客户数据;规范收费模式,规定费用支付上限;保持业务独立,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明确提示投资者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加强内部控制要求,包括: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进行内部评估,制定业务计划,经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查;证券公司应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不得从事的行为;继续跟踪和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将合作纳入公司合规风险控制范围;做好应急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包括信息提交要求、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监管手段、罚款等。
业内人士认为,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客户获取能力和服务效率。然而,近年来,这种商业模式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风险。
首先,相关主体可以利用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非法开展证券业务;其次,相关主体可以非法拦截、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和技术风险可以传递给证券公司;此外,相关主体可以利用优势获得不当利益,或者进行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条例》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经营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经营的轨道。同时,《管理条例》明确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了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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